【高雄新聞中心/報導】汽機車身回收後,務必完成報廢車牌手續
許多車主能將老舊想報廢的機車交由機車行或把車體賣給舊貨商處理,誤以為如此就已經完成報廢手續!!
但舊貨商若不是環保機關委託回收商,就會衍生未完成手續的困擾。
高市所苓雅監理站表示,機車若不再使用,一定要將車牌卸下繳回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否則該車將仍然登記於車主名下,公路監理機關也會持續徵收機車燃料使用費。
公路監理機關自102年8月起,針對出廠逾10年老舊機車,符合切結報廢資格之機車,寄發機車報廢切結書;對於尚未完成切結報廢的車輛及不知辦理切結報廢措施的車主,於今(103)年度徵收之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再度提醒車主該機車符合老舊機車切結報廢資格,若同意辦理切結報廢,只要填寫繳納通知書收據聯的「提醒您」欄框內資料,並黏貼車主身分證正面影本,將繳納通知書傳真或寄回公路監理機關,即可辦理切結報廢,並免繳過去5年積欠的機車燃料使用費。
訊息來源:高雄市區監理所
新聞編撰/楊寧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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